近日,“偷狗贼用毒针‘追杀’狗主人,不料被狗主人驾车撞死”的视频在网上热传。驾驶面包车追赶“偷狗男”的人名叫宦大潮,据其朋友乙合宝说,“老宦告诉我,当时他亲眼看见对方偷走了他的狗并准备逃离,开始他是跑着追的,两条腿怎么可能追上摩托车,于是就发动面包车追了上去。追了一段路后,眼看追上了,对方调头骂人,还拿出射狗的枪瞄准他。当时他因为慌乱,把油门当成了刹车,这才撞倒了对方。”目前,宦大潮已被警方控制,死者盗狗的事实被确认。有律师表示,此案中,面包车司机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不大。最终定性可能为过失致人死亡,也可能为故意伤害,但更大的可能为过失犯罪的一种——交通肇事罪,很难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。
本案的重点:潘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
本案的重点事实之一,潘某所述,追了一段路后,眼看追上了,对方调头骂人,还拿出射狗的枪瞄准他。当时他因为慌乱,把油门当成了刹车,这才撞倒了对方。
这个对于案件的定性至关重要。
正当防卫,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对于无限防卫是有特殊的规定,仅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而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仍然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而本案的毒狗针的属性是至关重要,是具有普通麻醉的效果,还是会有致命的毒害,尚不清楚,如果所述事实且具有致命性,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。
本案的重点:潘某是否构成犯罪
因为现在更具体的案件情况没有调查披露,但就本案来说,还可能存在以下情况将直接影响、改变案件的性质,将可能会涉嫌故意伤害、交通肇事、过失致人死亡等等各种情况。
1、故意伤害罪:
若车主故意用车去撞小偷,则涉嫌故意伤害;
2、过失致人死亡罪:
若只是为逼停小偷,主观上并不想把其撞伤撞死,则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;
3、交通肇事罪:
若是车主只是想一直驾车跟随,在追随过程中不慎发生碰撞,则应该按照交通肇事行为进行处理,并适当减轻处罚;
性质不同将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定性,偷狗者固然可恨,但是作为主人,在维权时也应要注意适度适量。或许很多人会举得偷狗者恶有恶报,但是现在确实造成了损害后果,不过是否构成犯罪还得根据案件的进一步调查结果来定。
不知道大家是什么看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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狗主人如果在驾车追赶逃跑过程中的偷狗贼将其撞死,不符合正当防卫的“防卫紧迫性”要件,不构成 正当防卫。
同时,狗主人宦大潮在主观上 对驾车撞上偷狗贼为过失驾车操作所致,并非故意实施而为,因此也不符合 正当防卫实施人主观方面上应对所实施“防卫”明知,为主观故意这一要件。
——正当防卫者应对其所实施防卫行为明知、故意而为。
但,通过事主宦大潮对于事件的具体陈述,律师认为:他是在快要追上偷狗贼见偷狗贼回头骂他,并拿出射狗枪向他瞄试图威胁逼退他,他因产生紧张慌乱心理,驾车中操作失误,错将刹车踩成油门才导致撞上偷狗贼的表述,按事主宦大潮这一表述,其本人在主观上 虽并不存在 要驾车撞向偷狗贼的“防卫”故意,但对于“撞上偷狗贼”在主观上是过失的状态,因此本案有可能宦大潮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。
【律师意见
杨州狗主驾车追赶偷狗恶贼(携带有毒针凶器),成功地将其撞死。粗一浏览,觉得盗狗嫌疑人该死,但是仔细反复查看了案情以及媒体报道后,我认为这个案件有疑点。
一是狗主人取得了大众许多人赞赏,恶贼当惩,(至于是否击毙另当别论),二是盗狗者带有凶器作业,是否已经威胁到当事人的生命。有没有合理避让的空间。三是车主即狗主人明知追赶凶犯有危险,为什么不报警,除了撞死凶犯,(一说误踩油门)还有没有更好的办法。
在这起案件中民众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认识至关重要,我国的法制建设正在不断健全完善,加强全民的法律意识,己经超过了事件本身,全国有不少司法实践,面对社会突发事件,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坚持第一时间,报备公安部门并争取由公安部门直接参入,非到万不得已的情况,才能实施打击。
这个案件怎么判,说白了是公安部门,法院的责任所在,我们没有必要大费周章瞎折腾。
这个明摆着属于正当防卫,偷狗贼用弓弩射杀的毒针,其毒性十分剧烈,前不久不是有一孕妇被偷狗贼误射致死了吗?
在本次案件中,狗主人因为驾车追赶偷狗贼,在快要追上的时候,偷狗贼拿出了弓弩,并向狗主人瞄准,已经对狗主人构成了生命威胁,狗主人为求自保,情急之中,误踩油门当剎车,直接将偷狗贼撞死,只能算得上正当防卫中出现的意外,不存在过失杀人。
针对目前日益猖獗的偷狗贼,我们不应给予太多的同情,偷狗贼不但祸害社会,还危害着广大老百姓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。就在前几年,一偷狗贼夜间偷狗,被主人发现并抓到,意想不到的是偷狗贼突然从腰间拔出一根短钢棍,朝狗主人头上猛地一击,狗主人当场倒地,而偷狗贼趁机驾车逃离了现场,至今仍没有抓获。狗主人当时一直昏迷不醒,血流满地,后来被送进了省城大医院,颅骨骨折,颅内淤血凝聚,用费好几万元,总算保不了性命。
这就是偷狗贼的凶残,谁还敢去同情和宽容?在本案中,偷狗贼使用的毒针,更加能够造成对生命的危害,更大程度上将祸及社会与家庭。我们没有理由去为偷狗贼鸣不平,没有资格去怀疑和指责狗主人?狗主人除了正当防卫,难道还要乱扣其它的罪名?偷狗贼是死有余辜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