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月28日,广州一出租屋楼顶一男子把一只小狗悬空吊死,狗是一家工厂老板养的。老板说:狗养了4个月,过年都要回老家没人养,只能宰杀吃掉。
吃自己家的狗有错吗
这只狗是工厂的狗,看家护院的,因为过年了,老板也要回家,狗没人管,结果自己动手,了解了这种狗的生命,他是眼睁睁的亲手把自己的狗吊死的,目的是想吃狗肉,当然,比那些拿到杀狗的人要人道的多,这自然遭到了有人的嘲笑,但他并不在意,还冲别人笑,好像在说,来一起吃狗肉。
从这件事中我们看到,有些人对于感情来讲,真不如狗,可见,他对狗就没有感情,狗就是看门的,一旦没有利用的价值,就吃掉它,而狗对人的忠心可谓天地可见,我们知道,狗的智商相当于好几岁的小孩,有些训练过的狗几乎能听懂人话,当狗看到自己的主人如此对待自己时,狗的心是什么滋味。
我小时候吃过狗肉,是我家的,狗长得太大了,我们养不起,那时候也没钱吃肉,于是........从此我再也没有吃过狗肉,太伤心了,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,我不是爱狗人士,但吃自己家的狗,我有罪。
希望这种事不再发生。心里真不舒服
他们的行为证明了人是最自私!最冷血!最残忍!最无情!的动物!
既然知道自已要回家带不走狗狗,当时为何心血来潮养他们?难道是为了慰籍你一颗长年飘泊在外的心?难道是为了安抚你因长年在外而思念家人的孤独心?难道是为了给你临时做伴?
已经养它四个月之久,在与狗狗相接触的100多天中,它的点点滴滴,一举一动难道没有为你留下终身难忘的可爱之处?你难道对它一点感情无有?你面对着自己亲手喂大的小狗,竟然如此下毒手,你难道心中好受?你难道读不懂它眼中乞求放它!渴望活下去的眼神?你真是铁石心肠!没心没肺!没情没爱!
常言道:没功劳,总该有苦劳吧!你春节回家,无法带走它,难道你工厂没有门卫?没有保安?你完全可以托咐与门卫和保安,让其代养一半个月,回厂继续养它!
杀一个四个月大的小狗吃肉!你真是馋到家了,要不要去吃老鼠,屎壳郎,和粪池中的蛆?
此事虽然当前还未有国家法律去判你,但你必将在众人指责!众人唾骂中度日,你将受到良知和道德的审判!在众人唾沫星中,你将日趋衰败!不信走着瞧!因为你是个无德!无良知之人!
谢邀!
如果你把狗当人养,就会感觉杀狗就是犯罪!如果他把狗当狗养,杀狗等同于杀羊、杀鸡。至少在中国,杀狗、吃狗肉是绝大多数人都可以接受、理解的事情。现在由于爱狗人士疯狂的攻击、诽谤、造谣、生事,无端宣传大家所吃的狗肉都是偷来的,而且完全把狗权凌驾于人权之上,做出很多丧伦败徳、伦常颠倒的疯狂举动。而此人的做法,如一股理智的清风吹来,证明有些人养狗就是为了要吃狗肉!和爱狗人士视狗为人的狗奴思想恰恰相反,这又有什么不好理解,不能接受的呢。。。
99随便语:公开虐杀犬只残忍,强烈建议对其以扰乱公共秩序行为,予以处罚!
1,数月前,广州白云区彭上西街某工厂,有工人带回两条田园犬,一黑一白,老板安排工人将其饲养在楼顶天台。
2,1月28日下午两时许,由于工人准备回家过春节,小狗无人饲养,决定将小狗宰杀吃肉。
当日,在工厂所在建筑物的楼顶天台上,由一名青年工人使用绳索,将其中一只白色田园犬悬空吊起在半空。期间,小狗发出阵阵惨叫,拼命挣扎,但最终死去。
3,附近居民听到小狗惨叫,纷纷对该工人进行谴责,但工人无动于衷,甚至哈哈大笑。
4,该工人当场将死去的小狗宰杀剥皮。
”回家养不了就杀了。“
多么冷漠的一句话!
更令人厌恶的是,这名工人在杀死小狗的过程中,采取了极为不恰当的虐杀方式,并对周围居民生活和心理,产生严重影响。
对于小狗,养不了就杀了吃肉,这是严重的不道德。
公开虐杀小狗,既是残忍,又是对人类文明的无情践踏,令人愤慨。
首先必须明确,狗与普通的家禽家畜是有区别的。
与猪羊鸡鸭等家禽家畜不同,由于千百年来的习惯,狗这种动物,已经在一定程度上,形成了与人类共存的现状。
在日常生活中,狗也是给予人类帮助最多的动物。
我们既为人类,万物之灵万物之首,就应当具有更强的包容性,尤其对于给我们巨大帮助的狗,多一些仁慈之心,这也是为了我们人类自身。
在这个世界上,假如我们人类独爱自己,藐视一切生灵,最终的结果必然是毁灭。
公开场所虐杀犬只,应予严惩。
在现实生活中,经常有人对小动物的生命,采取漠视的态度,比如说杀狗吃肉的行为,每时每刻都在发生,却无法得到有效遏制。
究其原因,狗毕竟是狗,虽然是生命,却无法以人类的标准给予保护。
不得不说,这是一个小小的遗憾,现阶段尚无法解决。
然而,公开场所虐杀犬只的行为,又有不同!
公开场所虐杀小狗,不仅剥夺了小狗的生命权,更严重的是,对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,造成很大干扰,并影响周围群众的心理感受。
如此,这种公开虐杀犬只的行为,就不仅仅是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,更是应当利用公权力,对其实施制裁的行为。
这是一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!
何为公共秩序呢?人类群居生活,在共同生活的场所,应当有公共遵守的行为准则,这种行为准则,可以是法律明文规定,也可以因为道德的影响,而约定成俗。如果有人以恶劣行为,侵犯大多数在公共场所的利益,就是扰乱公共秩序。
广州白云区彭上西街,有人公然在小区楼顶杀狗,采取了绳索吊起的不当方式,导致小狗惨叫,引起众人纷纷谴责。
这就是对公共秩序的一种挑战。
既然有人向公共秩序进行挑战,那么,社会的公权力,就应当对敢于挑战公共秩序者,进行处罚,令其承担社会责任。
强烈建议:应以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形式,对此类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开虐杀犬只行为,进行处罚。轻微者予以行政拘留,严重这予以刑事处罚。